辽宁社保费率下调政策解读

调整内容

受益对象

执行方式

相关问答

职工个人缴费会受影响吗?

这次费率下调的时效是多久?

政策对企业有何实际意义?

对灵活就业人员有何影响?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是什么?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制度的可持续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经营成本。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保费率的部署。从2013年9月起连续3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从3%降至1%。2016年,我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平均费率由1.5%降至1%,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人口老龄化,抚养比低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维持在20%,企业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呼声较高。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对降低社保费率,完善社保制度作出具体安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部门在反复测算、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备案,已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依据国办发〔2019〕13号文件,对需要我省贯彻落实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具体标准和时间表。对不需要我省贯彻落实的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我省已完成的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等内容,在《实施方案》中未做表述。总体看,《实施方案》既体现了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中央要求,又符合我省实际。主要有六个方面内容:一是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二是自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缴费基数中自愿选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四是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五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完善省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六是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