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领

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资格的职工,凭《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生育津贴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领取

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生育津贴可通过银行转账、邮政汇款等方式发放。职工应提供个人银行账号或邮政储蓄卡,以便领取消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标准/30天)×实际休息天数。生育津贴标准通常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生育津贴享受期限

生育津贴享受期限

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通常为产假期间(一般为98天),从分娩之日起算。如有特殊情况,经相关机构批准后,可延长享受期限。

不符合申领条件

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津贴;属于计划生育规定中禁止生育的情形等。

生育津贴申领时限

生育津贴申领时限

职工应在产假结束后的1年内提出生育津贴申领。超过时限未申领的,将丧失申领生育津贴的权利。

可申报人

可申报生育津贴的人员

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包括女职工、男职工配偶等,均可申报生育津贴。


流产生育津贴

(1)北京流产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人员的登记

一、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以下简称‘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每月5—25日参保单位应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流产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生表一)(以下简称《生表一》)一式两份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参保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填写《申领生育津贴所需材料告知书》(表样附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的,为其办理申领生育津贴基本信息的登记,且将系统生成的申领生育津贴次序号填入《生表一》,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二、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在《生表一》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一)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女方单位填报《生表一》,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如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女方单位还应携带生育女职工的《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社保经(代)办机构将晚育奖励津贴支付给女方单位。

(二)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则男方单位须填报《生表一》一式两份,并携带《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申领晚育奖励津贴的手续。

生育津贴的变更

女职工生育基本信息发生改变,并影响其已享受的生育津贴,每月5—25日参保单位须携带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信息变更表》(生表一-1)报送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岗对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其生育信息进行变更。

(2)上海流产生育津贴

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