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现将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中涉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环节取消,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参缴职工、出借人、提取职工放弃提取申请、转移职工落户提取、更新贷款合同等公积金业务,取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办理流程,由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原件后,直接采集身份证明照片。

各管理部应严格按照省局《公积金业务办理原件审核机制》执行,加强对原件的审核把关,形成可追溯的审核机制,防范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风险。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在采集身份证明照片时,应要求业务申请人在现场出示原件,并当面核对照片信息与原件信息是否一致,确保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对所审核的身份证明原件负有保管责任,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留存、复印、传播,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销毁。

对不按规定审核身份证明原件、擅自留存、复印、传播身份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管理部应加强对公积金业务身份证明材料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身份信息的安全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


各缴存单位、职工:

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办事申请材料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1号)要求,我中心通过与省数据中心、省公安厅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实时核验,所有现场办事窗口(含银行网点)和所有在线办事渠道,办事职工及其委托代办人员办理公积金、房改和住房资金等各类业务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校验,不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我中心已在所有纸质和电子办事指南等材料中取消了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相关规定,之前有关材料中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条文作废,其他内容不变。请各缴存单位、职工知悉。

特此通知。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