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如下:

一、缴存基数下限:2100元/月;

二、缴存基数上限:29040元/月;

三、月缴存额下限:42元;

四、月缴存额上限:5808元。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对职工的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将随之调整。月缴存额下限由原来的32元调整为42元,月缴存额上限由原来的4032元调整为5808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调整后,既能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又能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效率,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对企业的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后,企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将随之调整。月缴存额下限由原来的64元调整为84元,月缴存额上限由原来的8064元调整为11616元。企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调整后,将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但同时也能提高职工的住房保障水平,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既能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效率,又能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要,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同时,也能够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有利于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对住房市场的影响

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后,将增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模,提高职工的住房购买力,进而刺激住房需求,带动住房市场发展。同时,也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住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组成项目计算。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根据玉林市统计局提供的2019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968元,计算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71968×3÷12=17992元。

2.2020年度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玉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的规定,确定2020年度玉林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之调整)。

(三)月缴存额上下限

1.2020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最高12%。个人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统一为20%。

2.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一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3.2020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7992×12%≈2159元,合计为4318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据此计算出现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580×5%=79元,合计为158元(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下限随之调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三)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广西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