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办理手续

一、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报送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资料、确认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按月到指定银行缴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回单登记单位缴费台帐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录;

【相关问答】

问: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⑵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个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1、单位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自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期限;3、失业人员在60日内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集中办理时间为每月10号——15号)

4、失业人员按月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相关问答】

问: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