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2018年度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盐政办发〔2018〕61号),对2018年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工伤医疗待遇

住院治疗,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标准采用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标准为36338元/年,标准提高了3.08%。康复治疗费用,工伤保险支付限额标准由3万元提高至4万元;辅助器具费用,工伤保险支付限额标准由1万元提高至1.5万元。

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津贴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提高至90%。丧葬补助金标准由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8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每个供养亲属每人80%提高至90%计算。残疾补助金标准按职工伤残等级和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1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以2018年盐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2018年标准为:1级标准为101600元,2级标准为85300元,3级标准为69000元,4级标准为52700元,5级标准为36400元,6级标准为20100元,7级标准为10100元,8级标准为5100元,9级标准为2500元,10级标准为1300元。

就业补助金待遇

2018年,对1-4级伤残职工发放就业补助金的限额标准,由8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10个月。对5-6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发放就业安置费,限额标准由6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8个月。

其他待遇

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400元标准发放;工伤职工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支出的100%支付并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每月800元作为封顶线封顶;工伤职工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20元标准发放。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4元、224元、204元、191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低于178元、167元的标准调增。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637元、2110元和1582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