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材料

1. 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明;2.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 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5.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领取失业金时间

失业人员自申领之日起15日内,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符合提前申领条件(如缴费满1年且失业前60日内没有领取过失业金)的,可在失业后7日内领取。

失业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4个月。符合延长领取条件(如50周岁以上、缴费满30年等)的,可申请延长至36个月。

失业金领取额

失业保险金每月领取额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领取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领取额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90%。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条件

1. 符合就业年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 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3. 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失业前36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4.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求职登记后尚未就业。

享受失业救济金需满足条件

1. 未享受失业保险金;2. 非因本人意愿中止就业;3. 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失业前60个月内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4个月;4. 符合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享受失业补助金需满足条件

1. 享受失业保险金或救济金期满仍未就业;2. 符合本市规定享受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豫人社办〔2019〕1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41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力度

(一)实施条件

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不低于12个月的可以实行返还政策。基金滚存结余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要停止本项政策执行。同时,充分发挥省级调剂金作用,支持基金支付能力相对薄弱的统筹地区实施返还政策。

(二)申请返还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存在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欠费并签订补缴协议后可以申请返还。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豫人社文〔2018〕225号”和“豫人社文〔2018〕234号”文件规定执行。

2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标准即45%。裁员率计算方式按“豫人社办〔2018〕162号”文件规定执行。

3返还标准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岗补贴”科目中列支,返还资金具体用途由企业确定。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提升经办时效

1对申请稳岗补贴的企业,汇总审批时间由一个季度审批一次,改为每个月审批一次。

2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8〕236号)文件要求,对相关企业单独汇总审核,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从简从快审批办理,确保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快享受待遇。对申请稳岗补贴3000元以上的企业,按月另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