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退役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使用条件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使用应符合住房公积金各业务规定,且退役军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持有有效《退伍证》或《军官证》或《文职人员证》;
  2. 未享受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
  3. 具有本市户籍或正当理由在本市拥有稳定的住所;
  4. 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额度及利率

贷款额度根据退役军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款能力、住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倍数。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提取方式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方式包括正常提取、一次性提取、部分提取和双向委托提取。

还款方式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一、为何要发出本《通知》?

由于部队住房公积金管理独立于地方而自成体系,军人退役时不能通过住房公积金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只能通过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在部队服役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而导致转业后住房公积金出现中断,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部队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时间月份无法纳入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可贷额度=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流动性调节系数”计算额度。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帮助退役军人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尽快实现安居乐业,切实减轻退役军人的负担,进一步推动我市双拥工作,特发出本《通知》。

二、本《通知》退役军人包含哪些?

本《通知》所指退役军人应是退役安置在东莞市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和退役士兵等。

三、出具部队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有何特别要求?

可直接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也可参照该证明另行出具,但应包含相关

信息,否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