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政策延续

根据相关通知,青海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具体调整范围和幅度与国家统一要求一致。

政策执行时间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起,执行上述调整后的社会保险费率。

适用范围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适用于青海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降低幅度

继续执行2022年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确定的费率。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6%,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率为1%,工伤保险费率为0.5%。

目的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

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是国家和青海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就业保民生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政策有助于企业降低运营成本,释放发展潜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青人社厅发〔2018〕5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局:

为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规定,确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继续执行《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有关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60号)规定,确定参保企业缴费费率降低0.1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省委省政府做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抓好落实。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证政策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在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期间,要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收缴,确保基金应收尽收。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规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