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通知

基本失业金标准

基本失业金标准调整为每月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40%-60%。具体标准如下:- 缴费不足1年(含)的失业人员,基本失业金标准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40%;- 缴费1年以上不满2年的失业人员,基本失业金标准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45%;- 缴费2年以上不满3年的失业人员,基本失业金标准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缴费3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基本失业金标准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5%;- 缴费10年以上失业人员,基本失业金标准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失业津贴标准

失业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月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其他待遇标准调整

本次调整还对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包括:- 失业补助金标准:每月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0%;- 困难失业人员一次性帮扶金标准: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倍;- 失业人员培训补助金标准:每月600元。

常见问题解答

1. 调整后,我每月可以领取多少失业金?

具体领取金额取决于您的缴费年限和省定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费3年以上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每月可领取基本失业金为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5%。

2. 我是领失业津贴的,调整后福利有什么变化?

调整后,失业津贴标准为每月省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如果您符合领取失业津贴的条件,您的福利将有所提高。

3. 失业补助金有什么条件?

失业补助金主要发放给不符合基本失业金和失业津贴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含)且不足10年;失业前本人非因劳动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而离职;本人尚未参加失业保险培训或参加培训期满后尚未就业的。

4. 我失业了,如何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后,您需要在失业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陕人社发[2018]2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改善民生,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一类工资区1512元/月,二类工资区1422元/月,三类工资区1332元/月,四类工资区1242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二、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年5 月 1日起执行。

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维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