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扎实做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工作,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配套措施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所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兜底保障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二、兜底保障范围

2023年1月1日前在职的贵港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已享受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的参保人员。

三、兜底保障待遇

2023年度兜底保障范围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统筹、住院和门诊大病统筹政策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费用。具体保障政策以参保地职工医保有关规定为准。

四、配套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是强化对接协作。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核实、信息比对等工作。

三是规范信息管理。要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人员信息填报、变更及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信息准确可靠。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兜底保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贵医保发〔2019〕2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康扶贫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健康扶贫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贵医保发〔2019〕133号)和《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战役指挥部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障战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医疗保障专责小组关于明确我区医疗保障差异化政策的通知》相关规定,对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户兜底保障相关工作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兜底保障措施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参保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统筹、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兜底等顺序予以保障;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在2019年6月18日前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各县(市、区)可给予兜底保障,2019年6月18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额统筹、医疗救助报销后,不再予以兜底保障。

(二)取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退出户、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的脱贫户)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线。

二、贵港市内报销费用结算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直接结算后,参保人员凭相关报销材料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或补充商业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