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企业申报稳岗返还,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参保职工人数稳岗,并通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失业保险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可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3年1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

稳岗返还申报时间

各地区稳岗返还申报时间不同,请企业及时关注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通知,了解更多详情。

缓缴失业保险费流程

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缓缴申请:1.线上申请:登录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官网,进行线上申报;2.线下申请:携带相关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所需材料

企业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相关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2.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3.失业保险缴费证明;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稳岗返还发放方式

稳岗返还通过失业保险费银行委托代收系统发放至企业对公账户,完成后将短信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

缓缴失业保险费特别提醒

疫情结束后,企业需按规定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逾期不补缴的,将按规定追缴滞纳金。


全市失业保险各参保企业,各经办机构:

为加强失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支持,切实落实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根据省人社厅和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岗返还政策受理条件。符合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并足额缴费,中小微企业2019年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低于20%等要求的参保企业均可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

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网上受理。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目前“河南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已可以受理稳岗返还申请,已办理CA证书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无法网上申报的企业,可将填好的《稳岗补贴申报表》拍照以PDF文件形式发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受理邮箱。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0日。

四、失业保险费缓缴。疫情期间,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确定是否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间不计滞纳金,参保人员享受正常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申请失业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可将《失业保险费缓缴申请备案表》拍照以PDF文件形式发送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受理邮箱。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间,企业应正常办理人员增减、缴费基数申报及核对等业务。

五、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缓缴申请的受理和初审,严格按照豫人社〔2015〕30号、豫人社〔2019〕18号和豫人社办〔2020〕11号等文件要求填写企业申报表中“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汇总,市人社局审批后拨付。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