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关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意见如下:

参保范围

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规定的,应同时参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收缴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为一个缴费账户,由市社会保险中心统一征收管理。

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共同保障。

信息共享

建立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市社会保险中心与医疗机构、药店建立信息联网,实现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无缝衔接。

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中心负责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合并实施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扬府办发〔201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65号),积极稳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四统一、两确保”政策措施,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今年年底前全面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仍按原职工医疗保险费率缴费,并按原规定享受相关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