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讯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或个人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进行发放。

(一)补贴到企业。2015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符合延长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企业;2015年新招毕业年度(2015年1至12月)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到个人。2015年申请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下列人员:

(1)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失业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3)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4)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

(5)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

(6)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7)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2、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民营企业给予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上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除对首次申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008年12月31日前被认定为“4050”人员,其享受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截止2011年12月31日已满3年,目前仍未实现稳定就业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退休(男60周岁,女50周岁)。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见习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5、已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只可以申报享受除失业保险补贴外的其他社保补贴项目;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就业困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已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单位),不得重复申报社会保险补助。

三、申报时限及申报材料

2015年12月15日前向参保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及提供材料。

1、申报审核。由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亲属到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六安市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由社区初审、街道复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征缴中心出具缴费逐月明细帐审批。同时,由街道填写《六安市社会保险补贴汇总审批表》,经当地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核后,通过银行打卡发放。

2、提供资料。①提供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②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并提供《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发放“低保”补助金的银行存折复印件;③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父母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发放“低保”补助金的银行存折复印件。

(二)企业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及提供材料。

1、《六安市参保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三)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申报及提供材料。

1、《六安市参保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属地人社、财政部门按照皖人社秘〔2011〕347号文件规定认定,其他小微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四、要求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时限,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审核工作,确保符合享受的对象应补尽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要耐心解释政策,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