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问:调整后,社会保险费率具体是多少?

《方案》明确,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2%,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降至6.5%,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5%,工伤保险费率降至0.45%,生育保险费率仍按0.8%执行。

问: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方案》针对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居民服务业等不同行业企业,给予有针对性的社保费率减免政策,其中,特困行业社会保险费率可按4%缴纳,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费率可按8%缴纳,居民服务业社会保险费率可按11%缴纳。

问:实施范围有哪些限制?

《方案》适用于全省依法登记并正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但是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机关、群团机关、事业单位等不纳入调整范围。

问:减费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方案》明确,上述社会保险费率调整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问:如何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方案》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落实,加大检查力度,确保降费政策准确、全面、及时传递给企业和职工,不打折扣落实到位。同时,对不落实降费政策、虚报冒领社保费的企业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问:降费政策对企业和职工有什么影响?

《方案》实施后,企业社保缴费成本降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同时,职工实际到手工资有所增加,可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改善职工生活质量。


晋政办发〔2019〕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降低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朔州市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规定;吕梁市、晋城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由执行下调50%的规定改为下调20%;太原市、临汾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费率保持不变,执行费率下调50%的规定。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及以下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1月1日起,以省统计局公告的上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省医保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