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标准及审核办法

一、认定范围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登记、正常经营,且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1. 因疫情、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因素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仍具备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企业;

2. 2022年度及2023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且亏损额度较大或现金流紧张等符合认定标准条件的企业;

3. 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审核程序

1. 企业提出申请;

2. 相关部门初审;

3. 专家评审;

4. 认定发布。

四、有效期

认定有效期为 1 年,自认定之日起生效。

五、支持政策

1. 税收减免;

2. 金融扶持;

3. 保障就业;

4. 政府采购倾斜。


桂人社发〔2019〕2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认定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如有欠费的,补缴上年度失业保险欠费后可以申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企业2018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2)企业2018年度利润比2017年度下降30%以上。

二、审核程序

(一)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除提交申请表之外,还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与工会协商制定的稳岗措施及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财务报表等资料。

(二)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申报材料后,交由同级人社、发改、财政、工信等四部门组成的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进行会审,会审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困难企业认定联审小组由四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每单位提供两名,设立A、B岗;联合会审由人社部门召集,联审小组成员在会审结果报告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