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违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细则的明确。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合规的处罚标准

根据裁量基准,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单位还需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滞纳金以及利息。

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合规的处罚标准

单位或个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提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外,还需补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加重

对于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裁量基准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以欠缴金额或提取金额5倍的罚款。

未按时缴纳罚款的处罚

若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0.5%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截止日期为罚款实际缴纳之日止。

先行冻结账户

在行政处罚前,行政处罚机关可对违法行为人涉案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违法行为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