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调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上调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参保职工

对在缴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其所在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放,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参保天数计算;对在缴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其所在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参保天数计算。

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享受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从享受失业补助金期满之日起计算。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我市稳定就业的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2.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以上,且缴纳失业保险费达到12个月以上;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4.已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并经认定领取失业保险金;5.具备就业能力且正在求职。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失业证、银行卡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或失业前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经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金将按月发放至参保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及人社部、省人社厅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企业发展的部署要求,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稳就业的作用,从今年2月份开始,将失业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对提高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按要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按照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核算并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并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请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于2月底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反馈市局。

联系人:王士宁;电话:8875218。

2020年2月18日

附件:全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