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期限变更后,月供会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期限和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月供金额会有变化。
贷款期限变更不影响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仍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延长贷款期限后,可以随时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无手续费。
贷款期限变更后,需要先结清原公积金贷款,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缩短后,剩余贷款余额一次性还款,无需支付手续费。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提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与服务工作水平,2009年12月30日起,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业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推行贷款期限变更业务的通知》(青住金字〔2009〕92号)。为保证贷款期限变更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现予重新发文施行,政策内容未发生调整。
二、业务受理标准
(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信誉良好,申请时点无逾期还款。
(二)申请缩短期限的,应无不良还款记录,提供的收入证明应具备相应的偿贷能力,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作变更。
(三)申请延长期限的,应提供客观事由说明材料,同意对抵押物抵押期限作相应变更。
(四)组合贷款的应征得银行同意,且变更期限保持一致。
(五)首次期限变更以合同期限为准,延长或缩短的期数以12的倍数(年)变更。
(六)变更后的“实际贷款期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期限,即商品住房30年,二手住房房龄加实际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三、变更后利率标准
贷款利率,按变更后实际贷款期限匹配的利率标准执行。即实际贷款期限低于5年(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利率标准执行;实际贷款期限高于5年(不含5年)的,未来还款期数按5年期以上利率标准执行。
四、预售商品房贷款的预抵押变抵押问题
对于预售商品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办理贷款期限变更业务时,应配合将抵押预告登记变更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简称预抵押变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