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优化生育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妇女生育健康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管理,整合经办机构和基金,实行一套制度、一套经办事项、一套管理办法。


生育医疗服务管理

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报销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参保妇女享受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生育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待遇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前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服务范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办机构和基金

合并实施后,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门式”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


基金使用和监管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加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基金安全。


相关配套政策

合并实施后,完善生育保险相关配套政策,加强生育医疗服务保障,保障妇女生育健康权益。制定生育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提高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国办发〔201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政策

(一)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