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保范围及认定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仅限于与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

缴费标准及比例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支付给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工伤保险费率按照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所在行业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执行,由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待遇享受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包括医疗待遇、伤残待遇、丧葬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具体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认定及争议处理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非全日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工伤责任。争议事项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若对裁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单位参保及上报义务

非全日制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注销或停止缴费手续。

监督及处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参保或缴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限期限额补缴工伤保险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进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打造劳动者就业创业首选城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的人员。

二、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应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至用人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终止用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15日内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终止用工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和退工手续。

四、用人单位按招用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实际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并执行当年度江苏省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计算口径。

六、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在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生效。

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其遭受事故伤害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

九、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办理用工参保手续后发生工伤,因用人单位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按省人社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