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次来汕工作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发放范围和购房补助标准

对取得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大学毕业后首次来汕工作的新引进人才,在汕头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住房面积90平米以内含90平米)。其中:取得高等学校副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为5万元/套;取得高等学校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购房补助为7万元/套。

新引进人才对首次在汕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申请住房补助的条件

取得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大学毕业后首次来汕工作的新引进人才,且未享受过住房补助,且未在汕头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即可申请住房补助。

符合住房补助申领条件的认定办法

学历和学位均由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认定;职称由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须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汕头市常住户籍及相关社保证明,以公安部门和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首套房证明,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住房补助的发放方式

住房补助采取直接拨付的方式,由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给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人才。

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的发放时间

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在符合申领条件的新引进人才办理入住手续后3个月内拨付到个人账户。

新引进人才应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条件要求

取得高等学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大学毕业后首次来汕工作的新引进人才,应聘汕头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不受岗位计划、专业、户籍、经历等条件限制。同时,对于应聘汕头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引进人才,采用先上岗后考核的办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正式录用手续。

新引进人才对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助或购房补助的可享受政策

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助或购房补助的新引进人才,符合汕头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且购买自住商品住房的,可享受汕头市政府出台的其他人才购房补助政策或公积金贷款贴息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6日

汕头市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和住房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实施意见》(汕市发〔201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指2017年12月20日后(含当天)引进且首次与我市事业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才(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2017年12月20日以前已在我市缴交社保的人才,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购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领军人才、市领军人才、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人才。

第四条 住房补助适用对象为企业单位新引进的全日制硕士、高级技师、博士、高级职称专业人才,制造类企业新引进国家一本大学理工类专业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新引进人才购房补助发放条件、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申请发放购房补助条件:

1.引进后在我市购买住房(以购房合同为准);

2.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3.从国内引进的,人事档案或社保关系已转入我市;从海外引进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每年在汕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4.引进后无违法违纪行为,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