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龙岩市出台《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补贴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补贴对象

符合《龙岩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业主体,包括自主创业、大学生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创业、残疾人创业、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等。

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按照创业项目实际投入资金和项目类型确定。一般项目,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的7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使用范围

一次性创业补贴可用于以下方面:场地租金、设备购置、原材料采购、人员工资、市场推广、知识产权申报、管理咨询等符合创业项目运营需要的支出。

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通过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申报系统进行线上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创业计划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实际投入资金证明等。

审核流程

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地核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和补贴金额。

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税务局等部门加强对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补贴发放、使用、核查、处罚等制度,确保补贴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龙人社〔2019〕2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龙岩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7日

龙岩市一次性创业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74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补助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以下三类人员,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助:

1.实现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近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3.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且在劳动年龄段的农民。

第三条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