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基本养老金采用个人账户制和社会统筹制相结合的方式。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基础,加上利息,按规定计算支付。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根据退休人员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支付。

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利息

社会统筹基本养老金 = (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 个人月平均工资) / 2 × 缴费年限 × 1% × 指数化调整系数

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年限,以及服兵役、参军支边、护理长期卧床不起的亲属等情况。

个人账户里的钱属于个人所有,享有继承权。当个人去世后,如果个人账户还有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需提交相关的材料,向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领取基本养老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达到15年以上;3.目前已不再从事有工资收入的工作。

退休金领取一般为终身领取,直到退休人员去世为止。

退休金每年是否调整,由国家决定。通常情况下,退休金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物价上涨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退休金一般每月发放一次,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社保部门确定。通常在每个月的15日或月末发放。


上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

按照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相加后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加发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按照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

计算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应当包括其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实际计算。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参保人员2011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1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1计算;2012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8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85计算;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低于075的,当年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0.75计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此前已经按照规定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及本通知规定计发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凡低于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其中,按照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统一按照2009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566元/月)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统一按照本人2010年底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确定。

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29号)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通知执行后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本通知执行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其中,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在一次性缴足余下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后,申领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按照沪府发〔2007〕27号文和本通知规定计发。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以及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数,按照办理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以上便是关于上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的介绍,如有疑问,请向上海社保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