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归集实行“双边同比例”

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实行“双边同比例”的缴存模式。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相等。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收入,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收入。

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

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家庭成员严重疾病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职工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职工已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个月或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石家庄市范围内无住房或已出售已有住房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并签字,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自审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石公管委[2019]2号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及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第三条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所辖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