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参加社保的含义

事业单位参加社保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社会保险,以保障职工在年老、失业、疾病等情形下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待遇。

事业单位参加社保的类型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社保类型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缴纳。

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比例

事业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固定,由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事业单位参保资格

所有受聘于事业单位的人员均有权参加社保,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但存在特殊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社保待遇

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与当地其他参保人员相同的社保待遇,包括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救济金、工伤赔偿和生育津贴等。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的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开始实施,为此有媒体称,《条例》实施之日即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将于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

因此,社会上近期出现的认为《条例》实施之日即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开始变动”“事业单位人员将于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等说法属于误读、误传。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这和《条例》实施工作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条例》自2014年7月1日实施,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实施。

【最新消息】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