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1. 参保缴费对象

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上海市的16周岁至65周岁无业人员、学生、婴幼儿、自由职业人员、及其他居民等。

2. 参保缴费标准

2023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人均缴费标准为1200元,由个人缴纳500元、市级财政补助500元、各区财政补助200元。

3. 保障范围

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和特定项目,其中住院医疗的起付线为1200元,报销比例为70%,普通门诊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0%,特定项目包括特殊病种等。

4. 报销流程

参保人就医后,需持社保卡或就医凭证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出院后携带相关票据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5. 异地就医

参保人在上海市外异地就医时,需提前携带本市医保凭证或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异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6. 缴费方式

个人缴费可通过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也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医保经办机构缴纳。

7. 补缴政策

参保人因特殊原因未按时缴费的,可申请补缴,补缴后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8. 查询方式

参保人可通过上海市医疗保障信息网、微信公众号“上海医保”或拨打相关咨询电话查询医保相关信息。


一、适用对象

(一)《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二)《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1.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18周岁以下同住子女,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三)《城乡居民医保办法》所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是指符合本市已有规定的,已在本市就读、居住的,具体包括:

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二、登记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照登记缴费期次年末的实际年龄的缴费标准缴费。

(二)已核定为本市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重残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登记缴费期内提出退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退还本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不办理退费、退保手续。

三、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在集中登记缴费期内完成缴费的,可在参保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享受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从享受之日起将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符合条件的新生儿登记缴费后,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

(四)符合条件的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新达到《上海市居住证》标准积分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从登记缴费完成的次月1日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