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缴新政策

根据新政策,参保人员可以选择补缴2022年及之前的欠缴月份,补缴基数上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补缴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时,可以按月补缴,也可以一次性补缴。补缴后,补缴月份视为正常缴费月份,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常见问题

1. 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养老金?

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存在欠缴月份的人员可以补缴,包括在职职工、已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2. 如何计算补缴金额?

补缴金额=补缴基数×应补缴年限×12×(养老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其中,养老保险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率为0.5%至1%,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3. 补缴养老金有哪些方式?

可以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也可以通过网上平台或银行代缴。补缴时,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补缴声明等相关材料。

4. 补缴养老金后对退休待遇有影响吗?

补缴养老金后,补缴月份会被视作正常缴费,并计入个人养老金账户。补缴的金额越多,计算退休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就越高,退休金也会相应增加。

5. 补缴养老金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参保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可以享受补缴费用自筹部分个人所得税免征的政策。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为妥善解决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做好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出台了《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104号)。

适用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男60周岁(含)以上或女50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可在本市个人缴费窗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缴费

超龄人员应自申请参保之月起向前按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即180个月),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历年补缴费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金额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程序

超龄人员应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参保补缴费和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经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到档案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补缴费手续。

待遇计发

超龄人员参保补缴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向本人存档机构提出退休申请,由存档机构向档案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退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退休核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并停发老年人生活补助。超龄人员以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计发和调整养老金的缴费年限,退休时间和养老金标准按照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之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