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基本缴存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工资的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0%,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5%-10%。在不低于规定缴存比例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和职工可协商确定具体的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2%。

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欠缴部分和滞纳金。滞纳金按欠缴数额从欠缴之日起至补缴之日止,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本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补缴欠缴部分,不收取滞纳金。

提取使用

职工本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含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取。

贷款申请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即可发放贷款。

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牡公管规〔2018〕5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制定《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20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销户、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登记、预缴登记、缴存入账、缴存比例变更、缓缴、补缴、账户信息变更、专管员或专管员信息的变更、集中封存、预缴退款。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变更、账户封存和启封、账户信息变更、账户同城转移、账户异地转移、退缴、并户、查询和证明业务。

第三条专管员在市公积金中心业务网点(简称业务网点)办理缴存业务,也可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网上业务大厅业务办理协议,在网上业务大厅(简称网厅)办理单位汇缴和账户信息变更、职工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职工账户封存和启封等业务。

第四条单位账户的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专管员注册登记,并提交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包含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证书(企业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专管员身份证。

第五条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预缴登记、缴存入账。专管员应每月按时办理预缴登记、缴存入账业务,保证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缴户零余额。柜面办理的,应提交代扣代缴汇总表;网厅办理的,可在网厅办理完汇缴登记业务后通过固定的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市公积金中心银行账户,系统自动入账;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托收协议的,每月市公积金中心自动扣款并直接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通过网厅、托收方式办理汇缴业务的单位,业务回单可在任一业务网点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