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范围

苏州大市范围内,包括苏州市区、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常熟市、张家港市、太仓市。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1.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异地养老的;2.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探亲、旅游、就医等人员,且异地停留时间较长(一般为3个月以上)的;3.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务工经商的;4.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出差、学习的。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异地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异地居住地的经办机构将向参保人员发放《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通知书》。

享受待遇的类别和标准

异地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参保地享受的待遇相同,包括居家护理、社区照料、机构照料等,具体待遇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护理等级和参保地政策确定。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限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异地享受待遇期限的,参保人员应提前向异地居住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

费用支付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费用由参保人员的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参保人员无需向异地经办机构缴纳任何费用。

注意事项

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异地经办机构报告其护理情况和相关信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享受不得影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参保人员应在享受异地待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返回参保地,并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销户。


苏人保医〔2018〕3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市社保中心,有关商业保险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7〕77号)和《苏州市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苏社基〔2017〕55号),结合苏州市区(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经办工作实践,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共享大市范围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资源,让更多的苏州大市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在对各县市(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及经办情况前期摸底基础上,试行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开展异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护理机构、评估机构苏州大市范围内互认,申请、结算流程由参保地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直接对接,评估流程由参保地或就医地评估机构完成,稽核监督流程由参保地委托就医地经办实施。待遇标准和评估标准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保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在同一统筹区域内,符合享受苏州长护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三、失能等级评估申请

异地参保人员向就医地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提出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代办申请,就医地定点护理机构与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后,将材料邮寄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