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2017〕11号)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住建通〔2020〕1号)要求,结合资金运作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具体如下。

一、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

(一)提取对象、条件及范围

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后,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既有住宅是指贵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二)提取所需提供材料

1.个人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如尚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属商品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证明;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协议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