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据了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渠道、具体标准的规定调整为: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由上可知,各地的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