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通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保调整标准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南通市区2018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医疗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30年的,年缴费标准由250元调整为260元;累计满25年至2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50元;累计满20年至2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240元;累计满15年至1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220元调整为230元;累计满10年至1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210元调整为220元;累计满5年至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为200元;累计满1年至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50元调整为160元;累计不满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年缴费标准由100元调整为110元。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700元调整为1800元;累计满15年至1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600元调整为1700元;累计满10年至1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400元调整为1500元;累计满5年至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300元;累计满1年至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000元;累计不满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年缴费标准由450元调整为500元。

失业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失业保险年缴费标准由300元调整为310元。

工伤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至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30元调整为140元;累计满1年至4年的,年缴费标准由90元调整为100元;累计不满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年缴费标准由45元调整为50元。

生育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年至9年的,年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为200元;累计不满1年或无缴费记录的,年缴费标准由95元调整为100元。


通人社规〔2018〕23号

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南通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决定》(通政规〔2017〕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63号),现将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2019年6月30日)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标准调整如下:

一、2018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100914元。

二、2018年度按省政府93号令保障的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养老补助金标准为726元。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崇川区、港闸区仍然留在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内的被征地农民有关保障待遇标准,即:第二年龄段人员就业培训生活补助费和第三年龄段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月380元提高到每月400元;第四年龄段人员养老金标准由每月704元提高到每月726元。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