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海南省已将生育保险费率从1.5%降低至1%,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人口发展。

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海南省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从职工平均工资的0.5%调整为0.6%,以进一步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适用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事故和生育情况。此前发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费缴纳

生育保险按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后,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将减少。

工伤保险费缴纳

工伤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企业缴纳70%,职工个人缴纳30%。基准费率提高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将有所增加。

调整目的

此次调整旨在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增强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如期执行到位。

(二)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信息,在业务经办、数据存贮、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正确划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合理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五)为进一步掌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执行情况,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末将年度基准费率调整变化及实施情况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