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从7%下调至5%。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原因

是为了减轻企业和职工的经济负担,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降低缴存比例后,企业每个月为每名职工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将减少,职工个人的缴存金额也会相应减少。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因季节性、临时性因素导致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后,单位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及滞纳金。

缓缴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缓缴期间,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等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收到职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手续。

未缓缴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未缓缴期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重新缴存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职工个人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再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6日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