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机构协议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签订《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期限、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结算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

协议签订流程

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进行现场勘察,审核相关资料,经评审通过后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定点医疗机构须在指定时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许可证》。

协议条款变更

协议条款如有变更,双方需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须经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生效。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发生实质性变化,经办机构有权调整协议条款或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

协议终止分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主动终止是指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终止协议。被动终止是指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协议自动终止。协议终止后,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再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

争议处理

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经办机构申请调解。经办机构调解不成,双方可向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应自觉履行。

监督管理

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结算行为、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须配合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经办机构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定点资格。


,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9日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03号)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定点医药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养老机构(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或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则和程序评估通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