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奖励产假?奖励产假是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惠政策,其费用不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承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 津贴的期限,应该是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限。生育保险基金在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药费,以及生 育引起疾病、计划生育手术等费用之外,再支付奖励假期的生育津贴,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提取比例增高,加 重参保单位的负担,影响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

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 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 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除辽宁规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 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都规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女 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