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调整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了自然分娩、剖宫产、双胞胎及多胞胎生育等的补贴标准,并对产前筛查、无创产前检测等项目进行了补贴。

自然分娩补贴标准为3000元,剖宫产补贴标准为4500元,双胞胎补贴标准为6000元,多胞胎补贴标准为8000元。产前筛查补贴标准为450元,无创产前检测补贴标准为1500元。

此次调整适用于上海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包括在上海市医疗机构分娩或进行产前筛查、无创产前检测的人员。

参保人员可以在分娩或产前筛查、无创产前检测后的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身份证、生育保险手册、生育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贴。

补贴经审核后,将一次性转入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

此次调整旨在提高生育补贴标准,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鼓励生养,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此次调整是对上海市现有人口政策的补充和完善,有助于提高育龄夫妇的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稳定发展。


为在本市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合理减轻参保生育妇女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生育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3600元计发;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600元计发;妊娠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按400元计发。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7月1日至发文之日,符合规定条件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