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 职工所在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

2. 职工连续3个月以上未足额领取工资的

3. 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 职工因重大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降低缴存比例的幅度

职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幅度,不得低于下列标准:

1. 5%~6%的,降低为5%

2. 6.1%~7%的,降低为6%

3. 7.1%~8%的,降低为7%

4. 8.1%~9%的,降低为8%

5. 9.1%~10%的,降低为9%

6. 10%以上的,降低为10%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

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缓缴期限的,应当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申请流程

职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核实情况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应当按照原缴存比例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优惠政策。

停止缓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职工所在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好转或者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的,应当停止缓缴住房公积金,并按照原缴存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责任

职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在核实职工申请材料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审核职工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原《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在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化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条件,特别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特殊困难,放宽了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加大对欠缴和失信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困难企业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5日,为给困难企业降成本、给低收入职工增现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办法》规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时间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