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重点新材料产业发展,提升保险服务保障能力,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试点范围、支持方式、保障内容等。试点范围包括航空航天、汽车、电子信息、新能源、医疗健康等重点新材料应用领域。

试点方式

试点采用保险公司自主申报、保监会集中评审的方式。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试点领域特点,提出试点申请。保监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项目。

支持方式

保监会将采取多种方式支持试点工作。一是加大再保险支持力度,对试点项目提供再保险分保业务,降低保险公司的风险敞口。二是指导保险公司开发创新型保险产品,满足重点新材料产业发展需求。三是加强监管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保险制度。

保障内容

试点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包括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导致的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损失、责任赔偿损失等。保险公司可根据试点领域特点,设计差异化的保障方案。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创新,探索提供新材料应用全生命周期保障服务。

风险评估

保险公司在开展试点工作前,应充分评估新材料应用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如制定严格的承保标准、加强风险监测、完善灾害应急预案等。同时,保险公司应与新材料企业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信息共享

保监会将建立试点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收集和公布试点项目信息、保险产品信息、理赔案例等。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公开。同时,鼓励保险公司与新材料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重点新材料产业发展。

试点成效评估

保监会将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试点项目的承保规模、保障范围、风险管理措施、理赔情况等。试点结束后,保监会将根据评估结果,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完善试点工作机制,推动重点新材料产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保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材料是先进制造业的支撑和基础,其性能、技术、工艺等直接影响电子信息、高端装备等下游领域的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为重点新材料的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对新材料应用示范风险控制和分担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加快新材料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提高新材料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传统材料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新材料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进行承保。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材料产品为保险对象,使用首批次新材料的企业为保险受益方。首批次新材料生产企业为保险补偿政策的支持对象,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