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省属单位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2%,其中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0.8%;部属单位职工缴费标准为本人工资的4%,其中单位缴纳2.4%,个人缴纳1.6%。
医疗保险缴费期限
缴费期限为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取得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止。单位应当于次月15日前缴纳上月职工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方式按原规定执行。
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从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取得之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止。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中断缴费的,不影响其待遇享受。
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范围
职工医疗保险的待遇享受范围包括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式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式包括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和起付标准以内自付。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支付;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按照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起付标准以内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
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方式包括即时结算和年度结算。即时结算是指参保职工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机构直接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年度结算是指参保职工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汇总后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结算年度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参保职工在异地就医时,可以凭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电子凭证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异地就医时,医疗机构将参保职工就医信息和费用信息传送至参保职工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支付标准进行异地结算。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2015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普通门诊、门诊特殊病种、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最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
二、2016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购药每15日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00元;允许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省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
三、省本级参保人员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可以自愿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其中商业补充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并经相关政府部门评审和备案。投保人要求退保的,所用个人账户资金退回个人账户。具体办法和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四、2016年1月1日起,省内异地安置的省本级参保人员,其社保卡同时开通安置地和参保地即时刷卡结算功能,并在安置地的所有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均可刷卡结算。
五、2016年1月1日起,将医保医用耗材超医保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省本级公务员危重病补助范围,且不受病种限制,年度内医用耗材超医保支付限额部分,省本级参保公务员个人先行负担2000元,超过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其中的50%,单项耗材实际补助不超过20000元。
六、停止筹集省本级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时预交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启动基金,从本文下发次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