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

金华市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月586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为每月370元。

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适用于金华市参保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城镇户籍且非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以及农村户籍且不在城镇就业、居住的村民等。

调整方式

基础养老金调整采取定额调整的办法,即在原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5元和35元。调整后,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586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370元。

调整意义

此次调整旨在适当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同时,通过增加基础养老金,还有助于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

发放时间

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将从2023年1月起发放。相关部门将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

政策解读

此次调整是根据金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障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作出的。调整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将更加科学合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需求。


金人社发〔201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金义都市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8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80元,每人每月提高30元。各县(市)可参照金华市区调整标准执行,也可进一步提高调整标准,具体由各县(市)政府研究确定。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