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应明确包括:因国家建设、土地征用、调控工程项目建设等原因,导致丧失全部土地、无法从事正常农业生产和生活,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民。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丧失全部土地的农民和放弃农业转移就业的农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于完全失地农民,其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至90%确定。

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代收代缴,也可通过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式自行缴纳。缴纳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完全失地农民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部分8%,个人账户缴费部分2%。政府补贴部分缴费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在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前提下,通过研究确定。

完全失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高龄津贴等。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完全失地农民,可自愿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时,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一次性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甘人社通〔2018〕487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规定,完全失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趸缴费)的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甘人社函〔2010〕140号),对完全失地农民趸缴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工资指数提出了处理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各市(州)对政策理解不同,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差异较大,计发的养老保险待遇极不平衡,有失养老保险公平原则。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使完全失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与我省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统一性,本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实施后至《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8〕18号)实施前已征地和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本通知实施后到达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完全失地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