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1〕191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录用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该职工调入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5%至12%,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

三、月缴存额上限、下限

2019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58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为313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此外,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6%-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