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解读

问: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违规行为将被处罚?

玉林市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违规行为包括:擅自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收取参保人员费用;未按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相关信息;虚报、冒领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处罚细则

问: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

复议与行政处罚

问:对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医保经办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相关

问:哪些行为属于虚报、冒领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虚报、冒领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信息、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虚开就医凭证;套取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问责 追责

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将采取哪些措施?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


玉人社规〔2018〕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东新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8日

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57号)、《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6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8号)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定点医保服务协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法对“两个定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