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印章使用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印章使用作如下调整:

缴存单位登记备案印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备案印章由原来的公章调整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私章或开户银行专用章。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仅需提供上述印章即可,无需再提供公章。

业务经办印章

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再要求加盖业务经办印章。单位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在经办业务时,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印章启用变更

缴存单位印章发生启用、变更、注销等情况,需及时办理印章备案手续。单位法定代表人私章或开户银行专用章作为缴存单位登记备案印章时,无需进行备案。单位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印章保管责任

缴存单位应妥善保管印章,防止印章丢失或被盗用。如印章丢失或被盗用,单位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印章使用规范


省(中)直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公积金经办银行:

为进一步简化省直公积金对公业务办事流程,适应新一代信 息系统要求,省直中心决定在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公积金业务中缴存单位印章使用做 出如下调整:

在办理新单位开户、原单位更名、法人变更等业务过程中, 单位无需再办理财务印鉴预留、变更等手续;《省直公积金汇(补)缴书》、“省直系统内”职工《公 积金转移通知书》等业务凭证上,单位也无需加盖财务预留印鉴。

取消以上财务预留印鉴后,各缴存单位在办理新单位缴存登 记暨开户、单位公积金经办人注册或变更、公积金按月汇缴变更(新职工开户、启封、封存)、职工公 积金补缴、职工公积金“省直系统内”转移、年度省直公积金汇缴确认、单位信息及职工个人账户基本 信息变更、单位公积金缓缴等特殊业务时,均需经办人(复核人)按照要求在相应业务用表、业务凭证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以确认相关事项。

本规定从2019年1月21日起执行。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