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问答

问:什么是定点医药机构?

答:指经北京市医疗保障局批准,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书》,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医药机构。

问:申请成为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是什么?

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执业资格;具有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服务场地;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期限是多久?

答: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续签。

问:定点医药机构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定点医药机构的主要权利包括: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制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等。主要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信息和资料;接受医保经办机构监督检查等。

问:违反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后果是什么?

答: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协议约定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违规情节给予警告、暂停协议直至终止协议的处罚;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实施有什么意义?

答: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问: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还有什么补充规定?

答:本办法由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定点医药机构,是与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的统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是指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的,用于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等办法的专门合约。

第三条市医保中心与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完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辖区内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工作及履行服务协议的日常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