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范围

本次减免范围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减免时间

减免时间为2022年4月至6月三个月。具体减免期限按《通知》中规定的不同行业类别执行。

减免对象

减免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行业范围和认定标准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减免方式

减免方式为按照企业的实际缴费额(含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减免。减免额度按企业各险种实际缴费额计算。

减免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对参保职工的影响

社会保险费减免期间,参保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享受待遇等均不受影响,个人账户正常计息,权益不受损害。

其他注意事项

减免期间,企业应继续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已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行业,减免期间不恢复至原缴费比例。


青人社厅发〔2020〕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降低疫情对企业复工复产影响,助力企业生产经营、缓解企业困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正常征收。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含个人缴费部分),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精神,已列出《青海省参加社会保险大型企业名单》,请各地根据名单区分大、中、小、微型企业,办理减免。无法确定类型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企业划型工作。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起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