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18〕16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淮人社发〔2018〕145号)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明确全市外来务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地区工资标准,为1830元/月;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地区工资标准,16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江浦区、开发区:为16.5元/小时;

其他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为14.5元/小时。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