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计算项目

工伤认定后,需要计算以下项目:1. 工伤待遇津贴;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 辅助器具费;5. 医疗费;6. 住院伙食补助费;7. 交通费;8. 生活护理费;9. 被扶养人生活费。

工伤认定后计算方法

工伤认定后,各项目计算方法如下:1. 工伤待遇津贴:按职工受伤前6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有关规定计算;3.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有关规定计算;4. 辅助器具费: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5. 医疗费:凭医疗单位出具的收费票据,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6.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标准支付;7. 交通费:凭票据支付;8. 生活护理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9.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支付。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期间

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期间为:1. 住院期间;2. 因伤致残进行康复训练期间;3. 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期间。

工伤认定后丧葬补助金领取人

工伤认定后,丧葬补助金的领取人包括:1. 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2. 工伤职工的继承人;3. 工会组织。

工伤认定后医疗补助金领取人

工伤认定后,医疗补助金的领取人包括:1. 工伤职工本人;2. 工伤职工的近亲属;3. 其他有权领取医疗费的人。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生活护理费支付对象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生活护理费的支付对象包括:1.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2. 因工致残重新评定时由高等级伤残转为低等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康复期间生活护理费的支付标准如下:1. 一级伤残职工每月1000元;2. 二级伤残职工每月800元;3. 三级伤残职工每月600元;4. 四级伤残职工每月400元。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人员。

(二)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的调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2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18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08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9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88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68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9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1元/人/月。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9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23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78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22元/人/日。

(五)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确定。一级伤残每月200元,二级伤残每月190元,三级伤残每月180元,四级伤残每月170元,五级伤残每月130元,六级伤残每月120元,七级伤残每月90元,八级伤残每月80元,九级伤残每月70元,十级伤残每月60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0月21日